导语
国家审计机关在坚定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准则》、《监督条例》和《处分条例》新征程中,应当坚持做到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坚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将审计发现的与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定位密切相关的24种类涉嫌违反廉洁纪律、9种类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全面如实向上报告和移送处理,确保所有违反党纪问题得到“应查尽查、应报尽报、应移尽移、应处尽处、应责尽责”,为充分发挥审计在推进廉政勤政建设直至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而努力奋斗。
审计机关发现《处分条例》所列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问题,依据《准则》和《监督条例》规定全面及时如实报告和移送处理的9条规定:
1.对审计发现“不负责落实政策造财利损失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者存在的工作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对党和国家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做出与其相违背的错误经济决策,或本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发生公开反对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经济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责任问题,属于“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13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对审计发现“不履行主体责任造损害影响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等责任问题,属于“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14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3.对审计发现“不如实上报事项造损害影响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在上级单位检查监督或向上级单位汇报经济工作或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时,对应报告经济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等责任问题,属于“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4.对审计发现“违规干预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中介机构服务活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和其他重大经营活动事项,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事项,经济纠纷,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责任问题,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18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干部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对审计发现“违规干预执法分资立项活动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部门打招呼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干预和插手公共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责任问题,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19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干部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对审计发现“泄窃纪律审查内容私存资料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泄露扩散或窃取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和审计监督尚未公开经济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和审计监督相关资料等责任问题,属于“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20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7.对审计发现“不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造成经济损失等责任问题,属于“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22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对审计发现“出国境外擅自延期限变路线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造成经济损失等责任问题,属于“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23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对审计发现“党的工作不履职造损失影响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在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和机关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责任问题,属于“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应据《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如实报告,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