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违反《处分条例》廉洁纪律行为的问题
移送处理的24项规定(上)
1.对审计发现“利用职权职务谋利收受财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 由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责任问题, 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依据《准则》《监督条例》第37条 (下同并省略) 和《处分条例》第80条规定, 必须如实将问题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织尤其是审计机关党组织报告 (下称如实报告) ,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下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2.对审计发现“互用职权职务谋利,权权交易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相互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经济利益搞权权交易等责任问题, 属于“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对审计发现“纵容默许利用职权职务谋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影响谋取私人经济利益、明知其亲属不实际工作获取薪酬或虽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而未予纠正等责任问题, 属于“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对审计发现“收受影响公正超常往来礼卡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责任问题, 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对审计发现“向公务人赠送超常往来礼卡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向公务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责任问题, 属于“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依据《处分条例》第84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下称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
6.对审计发现“用职办事影响不良敛财侵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占用公共资财或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7.对审计发现“接受影响公正宴旅活动安排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 由接待方承担消费支出等责任问题, 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6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8.对审计发现“违规收用消费卡出入私会所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或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发生消费支出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7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9.对审计发现“违规营利用职谋利兼职获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包括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股份或证券、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经济利益、违规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8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0.对审计发现“离职退休违规受聘营利任职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离职或退 (离) 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中介聘任、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活动、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职务获取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 (离) 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89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11.对审计发现“违规非公正经营任外方高职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在其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 亲属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担任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获取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0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依规纠正、不纠正的辞现职或调职、不辞或不服调职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对审计发现“党政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所在的党和国家机关单位存在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1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对审计发现“违反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在交通医疗等方面为本人和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获取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2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14.对审计发现“分购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和集体房地产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3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5.对审计发现“用职侵占公私财物支报费用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利用职权职务影响, 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以象征性付款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无偿或象征性付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将应由本人和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转由单位或他人支付报销而获取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4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6.对审计发现“用职违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利用职权职务影响, 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损害公共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时间超过六个月。对于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7.对审计发现“违规组织参与公款消费礼品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耗费公共资金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6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8.对审计发现“违规自定薪酬滥发津补奖金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耗费公共资金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9.对审计发现“用公款借名变相国内外旅游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用公款、借公差之机、以公差之名国内旅游, 以各种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 (境) 旅游耗费公共资金等责任问题, 属于“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 (境) 旅游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8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对审计发现“违规公务接待借机大吃大喝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耗费公共资金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99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对审计发现“违规配购换饰用管公务用车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车或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耗费公共资金资产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根据《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22.对审计发现“违规开会评比达标表彰收费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到禁会风景名胜区开会、违规决定或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耗费公共资金或借活动之机乱收费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101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对审计发现“违建楼堂馆所超配包房使用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存在的违规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楼堂馆所、超标配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耗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等责任问题, 属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102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对审计发现“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耗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等责任问题, 属于“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据《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